申請與媒合
可以直接承接已經在台灣的外籍看護嗎?
可以,但新雇主要先具備聘僱資格,移工也必須處於依法可轉換或期滿轉換的狀態,不能私下直接換工作。
可以,這就是家庭看護「國內承接」的主要情境,但不是看到一名想換工作的移工,雙方談好就可以直接上班。
第一個條件是新雇主本身必須具備合法聘僱家庭看護的資格。第二個條件是該名移工必須依法可以轉換或接續聘僱。依目前制度,常見的國內承接包括合意轉換與到期轉換。
完成媒合後,還有法定通報與申請期限。依勞動力發展署現行接續聘僱程序,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 3 日內應向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;並自合意接續聘僱翌日起 15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。期滿轉換也有相應的 3 日與 15 日程序。
因此,「承接」不是把原雇主的契約直接改名字,而是新雇主取得資格、移工符合轉換條件,雙方依法完成新的接續聘僱關係。
如果移工目前仍在原雇主家工作,也不要在正式接續前要求她先到新家庭工作。是否已完成轉換與何時可以開始工作,應以實際許可及法定程序確認。
你的家庭情況可能和上面的例子不同
提出實際需求資料依據
- 勞動部/勞動力發展署「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-接續聘僱許可」
- 勞動力發展署「在臺接續/轉換外國人」
資料核對日:2026-09-04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