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籍看護想換雇主,原雇主要怎麼處理?

不能用扣證件或私下阻止的方式處理;是否能轉換、採合意轉換或其他法定程序,要依移工目前的聘僱狀態與轉換原因辦理。

先不要把「移工想換雇主」理解成她明天就可以離開,也不要把它理解成原雇主只要不同意就永遠不能轉。

台灣目前有正式的移工轉換雇主制度。常見情況之一是勞雇雙方同意終止原聘僱關係,讓移工進入合意轉換;另外,聘期將屆滿而不續聘,也可能走到期轉換。若發生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、雇主無法繼續聘僱,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移工的法定事由,也有相應轉換機制。

如果勞雇雙方願意協議,應把最後工作日、薪資與應付費用、轉換安排及必要文件確認清楚,再依法辦理終止、轉出與後續接續。新雇主若已確定,也必須具備相應聘僱資格並完成接續聘僱程序,不能私下把人直接交給另一個家庭工作。

若雙方對終止原因、薪資或轉換有爭議,應透過合法仲介、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 1955 專線協助,而不是扣留護照、居留證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移工。

對原雇主來說,最重要的是把「聘僱關係怎麼結束」與「移工下一份工作去哪裡」分開處理。前者涉及原雇主應完成的法定程序;後者則須依轉換與新雇主接續制度完成。

你的家庭情況可能和上面的例子不同

提出實際需求

資料依據

  • 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
  • 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
  • 勞動力發展署「在臺接續/轉換外國人」專區

資料核對日:2026-09-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