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庭看護
誰可以當外籍家庭看護的雇主?一定要被照顧者本人嗎?
不一定要由被照顧者本人擔任;法規允許一定範圍內親屬擔任,特殊情形另有處理方式。
不一定。「被看護者」是實際需要照顧的人,「雇主」是依法申請並承擔聘僱責任的人,兩者可以是同一人,也可以是符合規定的親屬。
現行規範列出的關係包括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,以及特定繼親與姻親關係,例如繼父母、繼子女、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、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等,另有祖父母、孫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關係。
對在我國沒有親屬或具有特殊情形的被看護者,法規保留專案核定空間;特定情況也可能由被看護者本人擔任雇主,但須依規定處理雇主責任安排。
你的家庭情況可能和上面的例子不同
提出實際需求資料依據
- 現行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1 條
- 勞動部家庭看護雇主資格
資料核對日:2026-09-04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