雇主或被照顧者發生重大變故,外籍看護的聘僱關係怎麼辦?

雇主死亡、被看護者死亡或其他無法繼續聘僱的重大變故,不代表移工可以自動改照顧其他人;依情況可能辦理廢止、轉換、直接接續或變更被看護者。

這類情況最重要的一件事,是不要讓實際工作先改變、行政程序之後再補。

家庭看護的聘僱關係與雇主及核准被看護者都有關。就業服務法明定,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、移民等情形,可能成為外國人依法轉換雇主或工作的事由;轉換程序準則也針對原雇主死亡、移民或其他無法繼續聘僱的情況,設有符合條件的親屬直接申請接續聘僱機制。

如果是被看護者死亡,勞動力發展署目前的雇主指引要求雇主在 30 日內通報勞動部。之後可依家庭情況處理:結束原聘僱、協助移工轉換雇主或出國;如果家中另有符合家庭看護資格的人,而且符合規定,也可能申請變更被看護者。

在變更完成以前,不能因為「反正都是家人」就直接叫原家庭看護改照顧另一個人。官方指引也特別提醒,被看護者死亡後,除了治喪相關事宜,不應再指派移工從事其他工作或照顧其他人。

如果是原雇主死亡或確實無法繼續聘僱,符合規定親屬關係及資格的人,可能可以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原移工,不一定要把人先送回國再重新引進。但仍要依實際事由、親屬關係及文件辦理,不能自行把雇主名字換掉。

因此遇到死亡、移民、失去聘僱能力或照護對象改變時,第一件事應是確認「原聘僱關係是否還能成立」以及「要走轉換、直接接續、變更被看護者還是結束聘僱」,再安排移工下一步工作。

你的家庭情況可能和上面的例子不同

提出實際需求

資料依據

  • 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
  • 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
  • 勞動力發展署《終止契約及結束聘僱》雇主指引
  • NAF-022-5 家庭看護變更被看護者申請書

資料核對日:2026-09-04